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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地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号,住址广东省封某某**镇**村。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封某某**镇**村的住宅容留卢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21日、22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封某某**镇**村的住宅容留卢某某、苏某某、梁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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