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宿舍**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2020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周某甲(另案处理)、梁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高水路南香桥底集合,驾驶摩托车,手持刀具、水管等工具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镇**绿道准备找高山人员报仇。梁某甲等人到达**绿道,认定当时在绿道放烟花的张某丙、陆某某为高山人员,随后李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廖某某等人手持工具对张某丙、陆某某驾驶的两辆摩托车进行打砸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陆某某被损坏的两辆摩托车修复价格为1224元。
二、盗窃罪犯罪事实:被害人周某乙于2020年2月11日9时许将车牌为粤KB****的摩托车停放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巷**楼下,后被经过的周某甲、梁某甲、李某某盗走。经价格鉴定,周某乙被盗的摩托车现价值4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对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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