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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未成年,分案处理)、甘某甲(16岁)、甘某乙(16岁)等人应莫某某(15岁)的要求,携带多把管制刀具、棒球棍等工具,意图到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打吴某甲。后莫某某等人在骑车经过湛江镇324国道三板桥路段时,发现吴某甲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从公路对面驶过。甘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被告人梁某甲、甘某乙一起将吴某甲乘坐的电动车撞倒。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莫某某等人持刀和棒球棍去追打吴某甲等人。吴某甲等人四散逃跑,最终没有被打中。谢某的电动车则被留在现场。被告人梁某甲和梁某乙等人就将谢某的电动车骑走,并放到被告人梁某甲的家中充电。次日,梁某乙让别人帮介绍买家,之后又和被告人梁某甲一起将电动车骑至贵港市港北区橙树网咖处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400元。梁某乙得钱后,请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吃饭花费128元,又给被告人梁某甲101元用于还花呗,剩余的钱则被其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的砍刀、棒球棍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吴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管制刀具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吴某甲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曾建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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