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7********,汉族,初中,群众,系原**第**分公司维修车间**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宿舍**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多次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宿舍**栋**房其居住的家中和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港路中**公司车间其工作岗位内,通过其注册的两个推特帐号分别为“C8gEAR6xMKc****”(昵称:“熾天使”)、“cjEdOBY6mxl****”(昵称:“這種亂世造就我”)及其他账号长期大量转发辱华、丑化及侮辱国家领导人、诋毁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等虚假负面信息,公安机关从梁某甲处扣押的2台手机(金色Coolpad牌手机、黑色MII牌手机)、4台平板电脑(黑色荣耀侍卫牌平板电脑、粉色荣耀侍卫牌平板电脑、黑色UnisCom牌平板电脑、黑色无牌子平板电脑)经勘验发现其共转发涉疫情言论4724条、涉港独台独言论16411条、涉国家领导人言论1728条、涉国家形象言论6057条、涉国家领导人言,合计2892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
3、前科证明材料,经过;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
录及现场照片;
5、电子数据勘验及照片辨认。
6、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境外社交网络上多次转发涉及辱骂、诋毁、恶意攻击国家领导人、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等虚假负面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李财
2020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梁某甲现关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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