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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0********,苗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因身体不适前往广州市荔湾区**医院看病,后被安排在该医院住院部四楼抢救室接受治疗和休息。同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为发泄情绪,用拳头和手机多次击打正在正常工作的润博医院护士吴某某,致其头部、面部、双上肢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该医院的工作人员陆续过来帮忙拉开被告人梁某甲,被害人吴某某趁机挣脱。被告人梁某甲被拉开后往四楼电梯方向逃跑,在四楼电梯门口看到润博医院工作人员张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3.证人某某、冯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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