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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07年7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东海县公安局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及人民币500元的罚款。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梁某甲、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在位于本区**街道**村**号的出租屋内与被害人刘某某饮酒,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无故持酒瓶猛砸被害人刘某某肩背部,致其受伤,后又踢踹此出租屋其他住客被害人张某某腿部,致其左大腿根部挫伤,次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已赔偿刘某某、张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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