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组建微信群,购买名为“52麻将”的赌博软件,开始在微信群内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收取赌资813,64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杨某甲、吕某某、王某甲、孙某甲、齐某某、姚某某、王某乙、方某甲、王某丙、杨某乙、王某丁、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戊、全某某、梁某乙、蒋某某、段某某、杨某丙、孙某乙、张某乙、郭某某、方某乙、王某己、梁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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