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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梁某甲文(绰号“茄咧啡”、“肥佬”),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6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阅江住宅**二区1幢**508号,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村都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某某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梁某甲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梁某甲文利用肇庆市高要区河台镇罗闪某某村、龙洞村、鹅境村、波置村等自然村举办茶果某某节之机,到村中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张某某甲江、张亚军张某乙、张建华张某丙、张可军张某丁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并借款给参赌人员参赌。梁某丙、梁某丁、林某某(3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受雇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打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款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甲江等48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文及同案人梁某丙、梁某丁、林某某的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文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某某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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