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起,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的住处内,接受曾某某、梁某乙、何某某等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至案发,被告人梁某甲收受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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