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4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4月6日,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桂平市大湾镇**村梁某甲家中厨房开设利用纽扣以现金下注“例摊”方式的赌场,每日赌客有二十人左右,梁某甲负责“拨纽扣”计算输赢,李某甲负责收钱、赔钱、抽水。被告人梁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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