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四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其位于钟山县公安镇**村**号的住房一楼内,购置麻将桌等工具提供给村民赌博,每桌抽水人民币40元。之后发展到多种形式的赌博,参赌人数越来越多。截止到2020年2月22日被查获,该赌场共抽水获益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梁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梁某乙、梁某丙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