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梁某甲获知被害人芮某甲父亲芮某乙可能外出,遂心生歹念,预谋对芮某甲实施强奸。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窜至明光市**镇**村**组**号芮某甲家,梁某甲见芮某乙的面包车不在家中,随即推门进入室内并逐个推开房门,在确认芮某乙不在家中后,梁某甲推开芮某甲卧室房门,芮某甲惊醒后,梁某甲企图将芮某甲拖至院内实施强奸,芮某甲大声呼救,梁某甲用右手捂芮某甲嘴以阻止其呼救,芮某甲将梁某甲右手掌咬伤,因芮某甲奋力反抗,梁某甲放弃作案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芮某丙、芮某乙、梁某乙证言;
3、被害人芮某甲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贯中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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