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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抢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路**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中路****大厦****房,因涉嫌抢劫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6年10月上旬开始接受被害人龙某某及丘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输了56000元。梁某甲怀疑龙某某与丘某某出千诈骗他钱财。2016年10月20日中午,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可某某”、“猪某某”等多名青年挟持龙某某到吴川市**街道**路**街**大厦**幢**房,梁某甲、梁某乙、“可某某”、“猪某某”等人通过威逼、恐吓等手段从龙某某账户转走了5000元,并胁迫龙某某写下一张44000元钱借据。梁某甲、梁某乙、“可某某”、“猪某某”等人收到钱和借据后才将龙某某释放回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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