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487号
被告人梁某甲(自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本市茶山镇超朗村华丽丰电子有限公司2号门路段时,见被害人欧某某独自一人经过,梁某甲即持水果刀威胁欧某某实施抢劫,抢走欧某某一部金色OPPO牌手机(价值约1500元)后逃离现场。得手后,梁某甲将抢到的手机以43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另作处理)经营的手机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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