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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挪用资金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博罗县**镇**村**小组副组长、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今,被告人梁某甲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担任副组长、出纳员。2018年初,由于该村小组小组长等干部因个人原因辞职,村小组财务工作和公章由梁某甲个人实际管理。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梁某甲在负责收取该村小组的租金、电费等集体收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收取的村小组集体资金收入共计100.67569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赌博、个人建房和生活消费等开支,其中包括:博罗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交纳的厂房租金88.43504万元;村民梁某乙交纳的土地租金7.68万元;村民梁某丙交纳的鱼塘租金1.66915万元、接用村小组电表电费1.392万元;村民梁某丁交纳的接用村小组电表电费1.4995万元。

2020年6月24日,梁某甲根据**村委会财务审查结果,将挪用的其中54万元退回至**小组集体账户,后**小组将以上赃款退至博罗县监察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梁某甲主动到博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1月l2日,梁某甲将其余的46.67569万元赃款退至博罗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并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徐嘉同

2020年12月30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459****;保证人:邱某某,联系电话:1508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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