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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莆田)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闽B*****改装货车到仙游县**镇**过磅点从三辆改装的无牌照面包车上过驳了10.17吨走私柴油,之后运输到**镇高速路口时被仙游县公安局沧溪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测,涉案柴油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柴油的价值为人民币62901元。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意见书、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

5.检查、抽样等笔录:检查笔录、抽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运输转移,涉案价值为人民币629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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