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阿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应其弟梁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先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农行622848060********、工行62203201********、邮政621799580********)交给梁某乙使用,使用期间梁某乙收到卡内到账的通知后,就通知梁某甲取款,梁某甲取款后通过给现金或者微信、支付宝将钱转至梁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上,梁某甲从中获利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茂名市的居民吴某某通过微信交友结识自称叫“Mark”的美国男子,自称是美国少校军官,现在叙利亚执行任务,叙利亚总统赔偿了他170万美元,退休后来到中国与吴某某一起生活,请吴某某先接收装有美金的箱子,吴某某同意后将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微信号提供给“Mark”。2019年1月19日11时53分吴某某使用自己卡将2万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银行卡(622848060********,户名:梁某甲)上。
2.2018年10月来宾市兴宾区的居民李某某通过微信交友结识自称叫“Kelvin”外国网友,两人在网上相识约一个月时间后,“Kelvin”自称其因在海上平台工作,因不能接收家产,需要人代为接收。家产有一百万元,李某某同意接收,后需要先将运费、海关税支付给保安公司。李某某多次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2019年1月19日20时46分李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卡号622700338********)于将5万元钱转至对方提供的卡号622848060********上。2019年1月19日20时57分,被告人梁某甲持622848060********卡至东莞农行东城支行ATM机取款2万元。因ATM机每日有取款限额,连同吴某某转入的2万元,加余下的2万元其通过财付通、支付宝转至梁某乙微信名下。
3.2018年11月初重庆市云阳县的居民赵某某在QQ、微信上结识自称叫“CollinsDavid”的男子,自称自己是叙利亚士兵,在叙利亚执行任务中受害,政府赔偿了165万美元,因为男子没有亲人,需要把这笔钱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赵某某,赵某某同意接收后需先将运费、海关税支付给快递公司,多次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上。2019年1月20日赵某某将4万元汇入621799580********卡号上。当日15时30分,被告人梁某甲在收到梁某乙的到账通知后,持621799580********卡至东莞市邮政银行东湖支行取款2万元,后将钱交给梁某乙。因取款限额,2019年1月20日15时50分梁某甲持621799580********卡至东莞市邮政银行东城支行取款19900元,后将钱交给梁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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