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5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市辖区**乡**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是惠州市**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8日,该公司没有结算梁某甲工资,梁某甲找到公司老板徐某某,双方发生矛盾,梁某甲怀恨在心。2019年10月10日7时许,梁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和菜刀来到**有限公司**栋**楼车间,将汽油倒在车间洗涤的床单和被套上面,并用打火机点燃。期间,梁某甲见火势大,随即使用灭火器尝试灭火,待火势稍小之后,梁某甲到新圩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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