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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从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7********,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得贵林(音)从梁某丙家看电视后回家睡觉时,因打不开门而认为是儿子梁某丁故意锁门不给进家,便在楼下叫骂。喝酒后正在房间睡觉的被告人梁某甲听到后,认为是父亲梁某丁的过错因此前去质问,梁某甲与梁某丁便因此发生争吵。后梁某甲先动手打梁某丁,梁某丁予以还击。在旁边的被害人吴某甲(系梁某甲的继母)看到两人打架后,上前抱住梁某丁以阻拦两人打架。梁某甲用拳头打向梁某丁时,打中正在劝架的吴某甲的头部左侧。梁某丁不想纠缠便走到一楼,梁某甲拿柴刀从楼上追下来,听到吵架后前来的梁某丙看到后抢走梁某甲手中的柴刀。梁某丁与梁某甲又打起来,后梁某甲捡木棍打梁某丁。经从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头部的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积极照顾被害人吴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梁某丁、梁某丙、吴某乙、吴某丙、潘某某、石某某、田某某、吴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因家庭矛盾的原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前进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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