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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栋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 梁某甲在其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号车行的档口车上张贴广告标语“市场上骗子太多,要看准事故车与泡水车,我的车没有水浸,没有事故,发动机没有拆过,不是非法营运的黑车”等,隔壁梁某乙档口觉得梁某丙张贴的标语影响周边的生意,梁某乙将梁某丙的广告标语拍照发到湛江车城微信管理群并对其质问,群里很多人跟着评论,梁某丙夫妇知道后找梁某乙理论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争执。

2019年7月28日16时许,梁某乙在其档口和客户签合同买卖车辆时被梁某丙在其二楼办公室丢一个铁罐下来砸中头、脖子、背等部位,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梁某丙准备拿刀下来打架被其妻子莫某某抢下,梁某丙下一楼时被梁某乙的二哥梁某丁拿着一张凳子追打,莫某某跟在后面劝阻,在双方档口的后面区域,梁某丁举起凳子殴打梁某丙不中,梁某丙抓住凳子用拳头殴打两拳梁某丁,随后,梁某丙、莫某某、梁某丁三人抓住凳子互相拉扯一起绊倒在地上。梁某乙及李某某过来劝架,梁某丙起身用手抓住梁某乙的脖子,现场的人将双方劝开,梁某丙回到其二楼办公室,梁某丁回到**车行,双方的人散开。不久,梁某丙夫妇又和梁某乙在双方档口的前面区域吵架,梁某丙大哥梁某戊、弟弟梁某己等人来到现场,梁某乙的大哥梁某甲、二哥梁某丁等人也到现场。梁某丙老婆莫某某在吵架时用手插梁某乙的眼,梁某乙用手挡开,梁某乙殴打到莫某某的脸、头等部位,梁某戊及梁某甲在旁边劝架时,梁某甲被梁某己及几名陌生男子压在地上用拳头殴打,梁某戊、梁某丁等人过来劝架拉开,梁某甲起身后还手殴打梁某己及几名陌生男子,梁某甲用拳头连续殴打梁某己亮的鼻子、脸等部位,致使梁某己的鼻子流血晕倒在地。后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己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莫某某的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梁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梁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119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肆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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