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3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19日13时许,犯罪被告人梁某甲在东兰县隘洞镇纳怀村尧下屯“可莫”地因土地纠纷与梁奶权夫妇发生争吵,梁某甲即手持木棍横劈梁奶权一次,梁奶权见状用双手护头,木棍击中梁奶权的双手,当场受伤出血。梁奶权受伤后被送到东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梁奶权因外伤致右第4指远节指骨骨折,左第2、3、4掌骨骨折,左桡骨远端线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他人损伤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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