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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住**镇**村**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5时许,**镇**村村民雷某某在自家养殖池收完龙虾后,将虾卖给在**村养殖池边收龙虾的梁某甲,双方因价格没谈拢发生口角,且雷某某纠缠,梁某甲用手推了雷某某,雷某某用拳头回击梁某甲下巴部位致其摔倒头部受伤。梁某甲起身后,用拳头以及茶杯殴打雷某某头部及上身部位致其受伤,随后被旁人将双方拉开。2020年10月15日经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雷某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2.证人梁某乙、陈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4.现场照片;5.法医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雷某某有部分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监利市社区矫正局《调查评估意见书》随案移送。

5.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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