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0********,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同其父亲梁某乙、母亲杨某某、三哥梁某丙四人在位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的火炕旁吃狗肉,期间四人均喝了白酒。凌晨00时30分许,梁某乙因未找到装载山歌的内存卡便拿梁某甲出气,梁某乙拿起家中的一把柴刀砍向梁某甲,将梁某甲的头部、脸部砍伤,后梁某甲与梁某乙扭打在一起,柴刀在二人扭到过程中被弄断,梁某丙和杨某某劝阻无效便跑出家门,梁某乙与梁某甲继续在家中抓扯,梁某甲摔倒在地后顺手拿了一个木质锅架击打梁某乙的头部、腰部和腿部,后梁某乙倒地,当梁某乙再次起身时,梁某甲再次用锅架打击朝梁某乙的头部,梁某乙顺势倒地,头部撞在其家门槛处,且倒在地上不动了,随后梁某甲回房间睡觉。梁某甲次日醒来,发现自己受伤,便拨打“110”电话,随后民警到达,梁某甲、梁某乙被送至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梁某乙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19日10时死亡,同日被火化。梁某甲于2018年12月2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经检查,梁某甲所受损伤达轻伤。经鉴定,梁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梁某甲被评定为作案时无精神疾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三根、柴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火化证书、关于梁某乙尸体检验情况的说明、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梁某丙、杨某某、梁某丁、彭某某、周某某、梁某戊、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