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田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22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酒后走到田阳县五村镇驮逢村驮逢屯公路叉路口时,碰见被害人吴某甲手持钢管在路边检查水管,吴某甲对梁某甲出言挑衅,梁某甲很恼火,又想起十多年前,吴某甲曾与其妻子黄某某有暧昧关系,后其妻子携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认为是被吴某甲所害,非常愤怒。梁某甲便从一堆旧钢管中捡起一根长约1米的旧钢管冲上去追打吴某甲,当吴某甲跑到该屯公共用房旁边的一堆钢管处往回看时,被梁某甲用钢管击中吴某甲头部倒在钢管堆上,梁某甲仍持钢管连续击打吴某甲头部几次,直至吴某甲不再动弹才停手,吴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梁某甲把作案钢管扔到其捡钢管的钢管堆里,其走回家途中将打死吴某甲的事情告诉吴某乙,吴某乙叫其报警,梁某甲因语言不通电话报警无果,便叫侄女梁某乙帮打电话报警,后其在家中等待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是因为头部多次受到钝器打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属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一根等物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丙、梁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林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9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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