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卢某甲(两人另案处理)、卢某乙(在逃)、“松吉”(在逃)、“阿B”(在逃)到封开县金装镇金兴酒店找邓某某(“太子”)还钱,因找不到邓某某,梁某乙、梁某甲等人就对金兴酒店一楼的物品进行打砸,打烂电脑显示器2台、鼠标套件2套、电话机1台、人造石茶几面板、透明玻璃烟灰缸、钢化玻璃门、冷藏陈列柜门等物品。经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人造石茶几面板、透明玻璃烟灰缸、钢化玻璃门、冷藏陈列柜门价值共计1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娟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