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份,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 梁某丙(已判刑)四人商谋向麻章区**镇**路口处候客的营运出租车(包括非法营运“黑的”)司机收保护费。从2006年5月始至2009年12月每天晚上从19时起凡是在**路口候客的出租车,每走一趟车要交10元、2009年底后增为20元保护费给梁某甲等四人。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梁某丁(已判刑)负责对该场地的保护费收取,梁某甲等四人不再参与。从2009年12月起梁某丁雇佣了梁某戊(已判刑)、梁某己(已判刑)为其打工,由梁某戊、梁某己出面向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交给梁某丁,梁某丁每月支付给梁某戊、梁某己每人一千元作为工资。后自2011年2月8日起梁某丁不再参与收保护费,该场又转由梁某甲、梁某戊、梁某乙、黄某某、梁某丙等五人向出租车司机收保护费,收到赃款后梁某甲等五人共同分赃。2012年1月份后梁某甲不再参与收保护费及分赃。收费过程中,如果司机不肯交钱,梁某甲、梁某乙、梁某戊、黄某某、梁某丙等人便威胁、恐吓司机,驱逐客人,不让客人上车。在梁某甲、梁某乙、梁某戊、黄某某、梁某丙等人的恐吓、威胁下,出租车司机只好向他们交保护费以求平安。
从2006年5月至2012年5月8日案发,共有陈某某等16位营运出租车司机被勒索,梁某甲、梁某乙、黄某某、梁某丙、梁某戊等人共向营运出租车司机敲诈勒索人民币达10多万元,其中梁某甲分得赃款约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搜查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伙梁某乙、黄某某、梁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梁某甲伙同参与作案共勒索营运出租车司机人民币1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检察官助理:陈江瑜
二0二0年七月十六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1926****;
2.卷宗陆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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