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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汉族,初中,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0时33分,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桂K****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41国道由博白县方向往玉林方向行驶,至至石和飞机场路口附近时,与其同向骑行在其前方吕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梁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博白县**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雨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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