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9日23时50分,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86****号小型轿车由官地往江口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杨梅**村边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梁某乙驾驶搭载梁某丙、梁某丁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8F0****)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梁某甲血液检验,于2020年02月10日鉴定检测出梁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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