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绰号肥佬,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2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与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四人因本案已获刑)等人在**镇某某中学球场踢足球时,遇见在球场踢球的被害人王某甲,因陈某某、张某乙之前与王某甲存有纠纷,众人便对王某甲实施殴打报复。随后,张某乙、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梁某甲等人分别持自制来福散弹枪、刀具及木棍、砖块等物品在那梧中学校内追打王某甲,其中张某乙、张某甲各持一把小刀追刺王某甲,陈某某持枪向王某甲射击。王某乙在校门外听到枪声而走到某某中学校门观看时,众人又将王某乙推跌倒地。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9254元,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1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同案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与辩解;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刑事谅解赔偿协议、刑事判决书;9、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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