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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均为广西环江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8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已被判刑)和陈某某(已被判刑)在环江县东兴镇、龙岩乡、明伦镇一带盗窃柴油,所盗窃得的柴油先存放在梁某乙或陈某某家中,由梁某乙负责拿柴油去卖给莫某某(另案处理),并逐渐形成梁某甲、梁某乙、陈某某犯罪团伙,多次流窜盗窃,所盗窃得的柴油全部由梁某乙拿去卖,卖得钱后由梁某乙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梁某甲、陈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已被判刑)驾驶梁某乙的柳微车(车牌号桂M*****)并携带作案工具软管、塑料壶,流窜到环江县**镇**停车场,将停放的小四轮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壶(25升装)约50升柴油盗走。后当晚两人又流窜到环江县**镇**村**屯路口,将停放在公路边一辆挂车油箱内的柴油6壶(25升装)共约150升柴油盗走。当晚两人盗窃得柴油合计8壶(25升装)共约200升柴油。按发改部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6.00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1200元。

2.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驾驶柳微车(车牌号桂M*****)携带作案工具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流窜到环江县明伦镇雅京村附近,将两台挖掘机和一台拖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被盗窃柴油共约300升。按发改部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6.00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1800元。

3.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梁某甲伙同陈某某(已被判刑)驾驶陈某某的众泰轿车(车牌号桂M*****)并携带软管、塑料壶等作案工具,后流窜到在环江县**乡**村**附近公路,将两台铲车油箱内柴油19.5壶(25升装)共约480升柴油盗走,后由梁某乙将盗窃得到的柴油卖给莫某某。按发改部官网公布当日0号柴油销售价格5.17元/升计算,所盗窃柴油价值为2481.6元。

另查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赔偿损失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签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启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张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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