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014年12月28日、2017年1月3日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处予行政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经三次被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后继续在吴川市**镇**街经营梁某甲牙科诊所。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2月25日将材料移送吴川市公安局。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9月6日在吴川市**镇**街梁某甲牙科诊所被大山江边防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梁某甲对其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确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2、证人陈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梁某甲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7、梁某甲个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经行政执法部门三次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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