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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劳动者,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本案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30日,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对其承包的台山市三合镇北联村委会龙安村上陈村梨山等山一带的桉树进行砍伐,并超范围砍伐台山市三合镇北联村委会龙安村上陈村梨山和属于李某某的蚊山仔等山一带的桉树。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已购买受让李某某的上述土地。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到台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林业部门鉴定:台山市三合镇北联村委会上陈村梨山等山一带和蚊山仔一带被采伐的林木蓄积为30.37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阮某某、伍某某、罗某甲、杨某某、罗某乙、高某某、梁某乙、梅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居住于台山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0221****。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两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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