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梁某甲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本屯山界 “叫东”地自家杂木林,目的是为了种植坚果增加家庭收入。经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李方直砍伐杂木蓄积量为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李某某、梁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钊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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