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7年11月2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思县**镇**村**屯**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在未经得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民工去砍伐被害人黄某某的速生桉林木,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冲抵梁某乙拖欠其的劳务报酬为由,组织柳州市三江县的民工到上思县叫安镇凤凰村7林班17-1小班砍伐被害人黄某某的林木,将伐倒的巨尾桉林木运到百包木器厂销售,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上思县叫安镇凤凰村7林班17-1小班砍伐点被砍伐桉树62株,活立木蓄积量6.11立方米。
2、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再次组织柳江市三江县的民工到上思县叫安镇凤凰村7林班17-2小班砍伐被害人黄某某的林木,在砍伐过程中遇到护林员李某某的制止,未得将砍伐的林木运走。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上思县叫安镇凤凰村7林班17-2小班,被砍伐林木72株,蓄积量为7.44立方米。
案发后,梁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到上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投案自首,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790****;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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