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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信宜市**镇**村**号其邻居梁某乙屋一楼大厅,发现大厅椅子上放有一部华为手机,便趁机盗回到家中,梁某甲打开梁某乙的手机对自己的手机进行微信扫码转帐支付20000元,然后关闭梁某乙手机。次日早上6时许,梁某甲再次拿梁某乙的手机向自己的手机转账支付8000元。梁某甲两次合计盗得28000元,用于其个人偿还债务。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615元。

梁某甲实施盗窃,总价值人民币28615元。案发后梁某甲将手机归还梁某乙,通过微信将8000元退还给梁某乙女儿梁某丙的微信。次日,梁某甲家人将20000元退还给梁某乙。为此,梁某乙请求相关部门对梁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账单详情等; 2.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和辩解;4.信宜市**镇**村**号梁某乙一楼大厅盗窃现场勘查记录;5.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才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共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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