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开发区**苑**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与其姐姐梁某乙及姐夫易某某同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开发区**苑**栋**房,因经济拮据,梁某甲萌生盗窃其姐姐梁某乙及姐夫易某某的金器的念头。2017年8月28日15时许,梁某甲趁其姐姐及姐夫都不在家中,便进入其姐姐及姐夫的卧室,窃得金银首饰共计十四件,经鉴定,共价值4449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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