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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10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在与其妹妹梁某乙视频聊天过程中得知,梁某乙在美团手机APP软件订餐过程中误用了其之前所在刷单公司老板赵某某的银行卡(62170016700********)付款。后梁某甲便向梁某乙索要该美团账号,并在之后通过美团手机APP通过赵某某银行卡支付的方式偿还其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62265800********)。同时被告人梁某甲在美团手机APP上团购产品,并将美团账户绑定被害人赵某某的银行卡换成其自己的银行卡(62122613050********),后其将在美团上团购产品退款,退款提现到梁某甲自己的银行卡上,共计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银行卡内金额14524.03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亲属退赔人民币14524元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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