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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2时36分许,被告人梁某甲在揭阳市潮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通过骗取赖某某、周某某的主播账号及验证码后,登录两人的主播账号,先后将赖某某账号内价值人民币4250元的425000星豆以及周某某账号内价值人民币5291元的529100星豆兑换成等额星币后盗走。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家中看到其母亲郑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码,趁郑某某洗澡时,在家中大厅盗取了郑某某的手机SIM卡。随后开通了郑某某的支付宝并绑定郑某某的银行卡,分多次转走卡内的钱,共计盗窃了人民币28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3.证人梁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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