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45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为了获取毒资,进入被害人莫某某家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号一楼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在被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