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838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小宝”),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小组,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租房。因盗窃,于2016年11月4日先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五日的处罚(均未执行);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8月20日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 000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及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分别伙同梁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余杭区**镇等地,以拉车门及搭线发车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宫某某价值人民币9 9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云明牌摩托车1辆、丁某某现金1 600余元、朱某甲现金400余元、许某某现金200余元及价值315元的硬壳阳光利群香烟7包、戴某某价值200元的利群楼外楼香烟8包、陈某某价值2.3元的口罩1只、未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朱某乙的财物,共计价值12 700元左右。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宫某某,被盗现金1 554元及2包硬壳阳光利群香烟、1包利群楼外楼香烟已被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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