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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1日、2015年3月18日、7月18日、2017年8月9日、2018年1月8日先后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涟源市看守所拒收,当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个犯罪

2017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秀溪村卫生室买注射器,趁卫生室没人之机,盗得玻璃柜上OPPO手机一台后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300元,被其买毒品花光。

二、共同犯罪

1、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谭某甲(已判决)在涟源市工商银行家属区盗得一台女士摩托车,后销赃得款300元,被其购买毒品共同吸食掉了。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谭某甲在涟源市东方驾校附近盗得两只鸡,后销赃得款100元,被其购买毒品共同吸食掉了。

3、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谭某甲在涟源市六亩塘镇八十亭附近交警大队停放废旧摩托车的地方盗得两台废旧摩托车,后销赃得款600元,被其购买毒品共同吸食掉了。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梁某甲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黄某某。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李某某、谭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梁某甲及同案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系主犯,且有立功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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