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44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2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结识了被害人梁某乙,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告人梁某甲在帮助被害人梁某乙操作股票账户时,掌握了被害人股票账户的密码。因被害人梁某乙股票账户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相同,被告人梁某甲趁与被害人梁某乙在一起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8月4日、8月6日、8月8日,使用被害人梁某乙的手机银行,将被害人的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中共人民币35万元转账至被告人梁某甲掌握的银行账户下,后其又通过该账户持有人罗某某以取现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这35万元非法据为已有。
2015年9月3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交易信息,开房记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6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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