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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窝藏、包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45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非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19日,姚某某(已判刑)得知因其涉嫌受贿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即于当晚出逃至广东省,并联系被告人梁某甲为其提供帮助。梁某甲明知姚某某系犯罪的人,仍为其安排住宿、提供车辆、钱款、打探消息等,并帮助姚办理虚假身份证等,致使姚某某以“李某甲”的名义长期藏匿于广东省鹤山市,期间,姚多次往返于菲律宾等国家,至2018年入籍保加利亚并长期居留。2018年11月,姚某某被引渡回国,2019年,因犯受贿罪、偷越国(边)境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购房合同、出入境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小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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