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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9〕25号

被告单位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企业海关注册代码44099***,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锦华北二街**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郑某甲,男,31岁,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7

********,是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企业海关注册代码440996****,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开区锦华北二街**号**房,法定代表人梁某乙。

诉讼代表人陈某良,男,42岁,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

********,是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名市茂南区官山四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茂名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及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分别以其妻弟陈某乙、侄子梁某乙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泰公司)、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利用该两公司从事蓝湿牛皮的进口贸易,梁某甲为两公司实际出资人及控制人,并聘请梁某丙、陈某乙等人协助其对两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后梁某甲又以其妻子陈某丙的名义在香港设立香港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和香港景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富公司)。

2015年以来,被告人梁某甲以被告单位楷泰公司、被告单位荣丰公司的名义,向从事皮革贸易或生产的香港安泰公司、昌发公司、佳旺公司、意大利的RODA-PEL S.P.A公司(音译:劳达公司)和PAMPA公司等开展购买进口蓝湿牛皮贸易,梁某甲与对方公司洽谈达成协议后,对方公司便将真实的贸易合同发送到楷泰公司、荣丰公司的员工梁某丙和陈某乙的个人电子邮箱。梁某丙或陈某乙从邮箱提取合同出来打印,并盖上楷泰公司或荣丰公司的印章后,扫描通过电子邮箱回传给对方公司予以确认。货物从境外运抵香港前后,对方公司将到货通知附上二程委托书、中文辅料、发票、装箱单、提单、产地证、健康证、薰蒸证等真实的贸易单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梁某丙或陈某乙的电子邮箱,在得到梁某丙或陈某乙对收货人信息的确认并支付货款后,对方公司即将货物转运往茂名水东港。在货物进口报关前,梁某甲隐瞒实际成交价格,另制作降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盖上私刻的安泰公司、昌发公司、佳旺公司等公司印章或盖上景富公司的印章,然后指使陈某乙递交给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在对外付汇方面,正常申报部分货款被告人梁某甲指使陈某乙利用公司报关单证通过银行正常购汇付汇,低报部分货款则通过其控制的景富公司和泰达公司,支付给供货商,或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给供货商指定的国内账户,用以支付低报价格部分货款。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在上述交易中,被告人梁某甲通过被告单位楷泰公司走私进口蓝湿牛皮89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57843.17元,通过被告单位荣丰公司走私进口蓝湿牛皮48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8619.68元。以上合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66462.85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甲为逃避侦查,将其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私刻的香港供应商印章和景富公司印章等销毁。案发后梁某甲于2018年11月6日向茂名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某甲,以伪造报关材料、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1766462.85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涛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9册、光盘贰张、进出货记录本贰本随案移送;

3、本案冻结茂名市**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贸易有限公司、陈某玲、陈某乙银行账户共6个,冻结存款共17676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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