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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绑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在逃)、何某甲在廉江市晨光农场加油站附近合股做庄赌博,何某乙、陈某甲赌博中各赢了梁某甲、梁某乙、何某甲(庄家)的人民币1000多元, 后梁某甲、梁某乙遂产生捉何某乙、陈某甲索回钱的念头。2003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在晨光农场机务队陈某乙的宿舍内继续合股做庄,故意将何某乙、陈某甲诱到该处赌博,马某某(在逃)纠集同伙黄某甲(已判决)、文某某、黄某乙、麦某某(以上3人均在逃)等人,由文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搭载以上人员去到陈某乙的宿舍门口,冲入屋内与梁某甲、梁某乙一起动手将何某乙、陈某甲捉上面包车,并从何某乙、陈某甲身上分别搜去人民币1300元和1700元及两条摩托车锁匙,由马某某、梁某乙将受害人的两辆摩托车开走, 文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被告人梁某甲等人押着何某乙、陈某甲向遂溪方向驶去。在车上被告人梁某甲一伙用皮带和电线绑住何某乙、陈某甲的双手,并脱下二人的上衣包住二人头部,然后驾车去到廉江市石城镇大宦村,将何某乙、陈某甲带入一间泥砖屋内拘禁。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与梁某乙殴打两被害人,并要挟两被害人打电话回家叫亲属筹款2万元赎人。后何某乙亲属将7000元人民币存入梁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上,陈某甲亲属将4000元现金送到良垌路口铁路边处交给梁某乙一伙,两被害人才被释放。被开走的两辆摩托车,陈某甲交款1000元给梁某乙后已赎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乙、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及其同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2020923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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