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5日,德惠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梁某甲宣告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被告人梁某甲未到案而未执行;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梁某甲编造其孩子有病急于用钱事实,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质押,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谎称合伙购房,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0000元。2019年11月25日,又以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蔺某某相识,之后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18日,梁某甲谎称直播代货向平台交保证金等事由,以被害人蔺某某名义网上贷款、用蔺某某信用卡透支提现,以及向蔺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81,399.96元,被其个人使用,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
《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梁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检察官助理:王君侠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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