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梁某甲,又名梁某乙、林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08211978********,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曾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事主陈某某。梁某甲故意向陈某某隐瞒个人真实身份,以梁某乙自称假意与陈某某发展恋爱关系,骗取陈某某的信任。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23日,梁某甲虚构承包工程、购买小汽车、生病等事由,骗取陈某某共计162700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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