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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7********,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儋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和梁某乙(另案起诉)商量好为电信诈骗分子取款,以获取20%的分成。于是,梁某甲叫让梁某丙(农业银行62284801582********、梁某丁(农业银行62305201100********)及梁某戊(建设银行62366835200********、农业银行62284801482********)给其银行卡号,然后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得款。

1.2020年6月14日,被害人徐某某被电信诈骗分子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及担保费,被骗汇款到梁某丙的银行卡(尾号9079)1万元。梁某甲叫梁某丙把钱取出来,然后安排梁某乙赶到海口取款,分给梁某丙1千元,再扣下好处费1千元,余款8千元由梁某乙交给电信诈骗分子。

2.2020年6月30日,被害人柏某某被电信诈骗分子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及保险费,被骗汇款到梁某丁的银行卡(尾号5178)20100元,汇款到梁某戊的银行卡(尾号6574)19999元、(尾号2171)2万元。梁某甲叫梁某丁、梁某戊把款取出来,梁某丁以现金及微信把款交给梁某甲,梁某甲分给其3700元;梁某戊取出现金交给梁某甲,梁某甲分给其4千元。梁某甲再扣下好处费4320元,余款48079元由梁某乙交给电信诈骗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梁某丙、梁某戊、梁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梁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得他人人民币700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千锐书  记  员:陈伟龙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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