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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为获得不法利益,故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的事实,通过黄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钟某某,并使用黎某某虚假身份以恋人的名义与钟某某交往,以登记结婚、与家长见面的名义对钟某某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份,梁某甲在桂平市大龙城市广场附近的公园和钟某某见面,骗得钟某某200元红包钱;

2、2020年3月8日,梁某甲以和钟某某谈婚论嫁为由骗得600元红包钱(共三个红包,每个200元,分别是给梁某甲、梁某甲爸妈);

3、2020年3月底的一天,梁某甲以买水果感谢黄某某为由骗取钟某某150元钱。

4、2020年4月的一天,梁某甲以见家长为由请曾某某(外号“十六”)的妇女冒充其母亲,和黄某某一起前往钟某某家中,共骗得红包钱2000元(共五个红包,分别是梁某甲500元、梁某甲爸爸500元、曾某某500元、爷爷奶奶各200元、黄某某100元)。

5、2020年5月份的一天,梁某甲以户口本在父母手上为由,需要封红包打发家人拿户口本结婚登记,骗取钟某1900元钱(共4个红包,梁某甲爸妈各一个每个600元,梁某甲爷爷奶奶各一个每个200元,梁某甲现金300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华为手机、vivo手机共两台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口簿、结婚证等书证,证人曾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梁某乙、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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