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73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2000********,汉族,西安某某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鞋子等信息,利用网上找到的“袁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照片取得被害人信任,并编造代购鞋子、库存低价出售、货物被查扣需支付正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丁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被害人10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日常吃饭、旅游、聚会、酒吧消费等个人开支。在对方催促发货或要求退款时,被告人梁某甲继续编造需要走正品流水、货物被扣等理由进行推脱,拒绝还款。经查:

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三次共计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93300元。 

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20元,后又以需交纳正品账单保证金才能退款为由,欲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因被害人没钱而未得逞。

3.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350元,后又编造退款需要制造正品流水的理由,分两次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00元。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20元,后又以需交纳正品账单保证金才能退款为由,欲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

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某校园内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并依法对其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手机予以扣押。现被告人梁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高某某、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勘验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佳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